川大成教[2006]2号
各校区、办学学院、教学站点:
根据学校纪委《关于转发<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川大纪[2005]1号)文件精神,为加强收费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促进我校成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四川省物价局、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)(川价发[2005]122号)文件规定,经学院研究,现对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项目进行规范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费按川大成招[2006]2号文件执行。
二、教材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。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,应在学期结束时,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
三、不得向毕业班学生收取毕业论文(设计)指导费或毕业论文答辩费,此费用从学生实验(实习)费中支出。
四、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,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,如:“转专业费”、“假期食宿费”、“补考费”、“重修费”、“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”、“学位申请费”、“论文印制费”、“旁听费”、“注册费”等。
五、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、保证金和各类证、卡工本费等;如:毕业证书工本费、学生证工本费、校徽工本费、图书证工本费、上机证工本费等。
以上几项工本费由各校区、教学站点从办学经费中支出,并按成本价向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支付。
六、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。
七、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物品(如学生床上用品等)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。
八、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。
九、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收费项目,确需增加的要提出收费依据,报物价部门审批。
请各校区、办学学院、教学站点认真清理本单位收费情况,规范收费程序,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文件精神。
四川大学成人教育学院
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
主题词:规范 收费 通知
发:校区 办学学院 教学站点
四川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2006年3月22日印
(共15份)
